各地(州、市)、县财政局、农发办、审计局、省林业厅,省监管局、各农林场,省审计厅:
现将《贵州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办。
附件:贵州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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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大有偿资金回收力度,规范财务行为,根据财政部财发字(1999)1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发字(1998)54号《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和财发(2000) 57号《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财政及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的资金管理活动。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财务管理必须坚持以项目定资金,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做到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
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的基本要求: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有关法规和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做好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的发放和回收工作;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年度资金计划、资金季度报表和财务决算;强化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和审计。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设置财务管理机构,配备专门财会人员,做好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发”的投入机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包括财政资金、农村集体和农民自筹资金、银行贷款、引进外资、占用费收入、其他收入以及其他经过法定手续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资金和地方财政资金组成。中央财与地方财政比例为1:0.7。地方财政配套部分,原则上省级财政承担70%,地县配套比例由地市自行制度,并报省备案。省、地、县财政配套资金要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并保证按规定比例足额配套,并落实到位。财政资金投向比例为:土地治理投入与多种经营投入为75:25,土地治理项目中,无偿与有偿投入为85:15,多种经营项目中,无偿与有偿投入为 15:85。
第七条 农村集体和农民自筹资金包括现金投入和以物折资。农村集体和农民自筹现金,要办理财务手续,建账造册,纳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专户管理。以物折资要符合财政部财发(2000)57号文第十二条的政策规定。
第三章 资金使用和支出管理
第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支出包括: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多种经营项目的支出,专项科技示范项目支出,占用费支出,前期工作费,贷款贴息,其他支出。农业综合开发年度计划一经批复,待中央资金下达后,无偿资金预算由财政行文下达。
第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支出和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规定的范围使用。
第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支出管理在县级全面推行报帐制。报账制的范围,指国家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财政无偿资金,包括土地治理项目的无偿资金(包括按新会计制度规定的土地治理中有偿转入部分)、前期工作费,多经项目中的无偿资金、财政贴息资金。报帐制的具体办法另行印发。
第十一条 财政资金及纳入项目计划的其他资金,要严格按规定的范围和用途安排使用,严禁挪作他用,特别是不得用于修建水泥路、柏油路、观光亭、培训中心、职工食堂和宿舍等;不得用于购置高档分析化验和办公设备以及小轿车等。
第十二条 按规定比例从土地治理及多种经营项目资金中安排的科技推广费,随项目安排使用。科技推广费主要用于技术培训、小型科技示范、良种推广和小型仪器购置、科技人员补助。具体比例另行规定。
专项科技示范项目(包括高新科技示范项目、科技推广综合示范项目)的财政资金用于技术引进、示范推广、服务体系、培训及必要的配套设施建设等支出。具体比例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前期工作费由财政部门和农发部门监督,建设单位在财政投资总额的2%额度以内控制使用,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按实际支出数计入工程成本,不得重复列支。主要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招投标、评估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十四条 贷款贴息指由财政安排的用于补贴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使用银行贷款所发生的部分利息支出。贷款贴息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有偿资金借出与回收
第十五条 财政有偿资金是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中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使用多种经营项目的财政有偿资金要实行项目法人制、抵押担保制。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农发办要切实加强资金的有效监督,确保资金的及时发放和到期有偿资金的及时回收。项目承办单位要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第十七条 使用财政有偿资金,必须树立到期归还的思想。从项目立项的源头抓起,把好立项关,做到科学决策,立项准确,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选择项目。有偿资金的使用和回收,实行分级负责制。具体办法为,申报的项目采取自下而上,凡上报省的项目,县(市、区)、地(州、市)必须签署具体、明确的意见。项目一但审批,各级农发办和财政就承担了还款义务。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还款能力。承担多种经营项目的单位或个必须具备独立法定代表人资格,并提供有形实体财产抵押或经济担保。承担土地治理项目的乡村必须与受益户签定借款合同。有偿资金实行逐级承借,统借统还的办法。下级在正式报计划时,必须出具同级财政借用有偿资金的还款承诺书。其借款程序是:省农业综合开发办按照国家农发办批复我省的项目计划,与省财政签订借款合同,省财政待国家农发办的有偿资金到达后,连同省财政配套部分将有偿资金拨入省农发办项目资金专户;各地州市财政部门或农发办根据省批复的项目计划,与省农发办签订借款合同,并视上年度有偿资金偿还情况,将有偿资金下拨到各地州市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专户,然后由地州市财政局或农发办依照批复的项目计划与县级财政部门签订借款合同,将资金拨入县级农发资金专户;县级财政部门和农发办对项目实施单位经过审查认定并落实抵押担保后,按项目实施进度分期拨付。
第十九条 有偿资金的占用费:用于土地治理项目、专项科技示范项目的有偿资金,不收占用费;用于多种经营项目的有偿资金,按2‰的月费率收取占用费。各级转借有偿资金一律不得加收占用费,也不得在拨借款时抵扣占用费。
第二十条 有偿资金的回收期限:中央和省级有偿资金,用于土地治理项目的借款,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第4年(含签合同的当年)开始回收,每年偿还25%,第7年全部还清;用于多种经营项目、科技示范项目的借款,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第4年(同上)开始还款,每年还50%,第5年全部还清。有偿资金要按照“谁受益、谁还款”的原则,把有偿资金的偿还责任落实到债务人,确保有偿资金的按期足额回收。
第二十一条 有偿资金还款日期:中央和省级有偿资金的还款日期为合同到期年度的11月20日之前。
第二十二条 有偿资金回收的奖惩措施:对按期、足额归还中央和省级有偿资金的地(州、市)区,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在下年度安排资金时,按己回收的有偿资金本金的10%,奖励给该地区还款好的县用于安排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奖励项目资金单独下达指标;对逾期一个月还款的,不给予奖励,不收取逾期占用费;逾期二个月以上还款的,一律按6‰的月费率收取逾期占用费;超过三个月以上或长期拖欠有偿资金的,视为占用到期中央和省级有偿资金。对到期不归还的地、县,省将扣减该地县当年或下年投入,直至取消立项资格。如果当年项目已经批复,可以签订合同,欠还的资金以“收回再借”方式由各县自行回收解决,保证项目的完成。对用款单位和个人不按期归还而发生纠纷的,将通过法律手段,依法收回有偿资金。对按期、足额归还有偿资金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从省级当年回收的有偿资金占用费中安排一定的比例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章 资金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和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各级农业综合开发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确保资金用于项目区和项目建设。
第二十五条 严格财务会计管理,建立健全各种财务审批报账制度,不准转借、截留、挪用项目资金,严格《现金管理条例》,不准白条入帐及大额现金支付。
第二十六条 切实落实地、县财政配套资金,将配套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采取“先配后投”或“先集中后拨付”的办法,确保地、县配套资金按比例配足配齐,并落实到项目建设上。要把配套资金的落实、使用情况、作为追加和调减投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密切配合财政和审计部门,定期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筹集到位、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一旦发现有截留、挪用资金等现象,必须及时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完成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应将项目资金筹集、使用情况向项目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布,接受群众民主监督,并报送上一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地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的同时,要重视做好资金的季、年报编制工作,做好财务决算和财务分析,提高编报质量;努力提高配套资金、自筹资金到位率、有偿资金回收率、投资计划完成率,使资金管理工作上一个新的台阶。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州、地、市财政局、农发办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农发办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已转发的财政部财发(1998) 54号文,财发(1999)1号文,财发(2000) 57号文继续执行。其他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