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财政局、公安局、人民银行各地中心支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管理,并逐步在全省推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体制,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研究制定了《贵州省公安交警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此办法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意见,以便协调改进工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
二OOO年五月二十二日
贵州省公安交警系统行政事业性
收费票款分离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全面推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根据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物价局、省审计厅和人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黔财预[1999]118号)文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公安交警部门按规定征收的车辆管理规费、交通管理规费和国务院、财政部及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三条 各地州市交警支队,按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在当地国有银行分支机构设立收入汇缴专户,由各地州市的国有银行代收并按规定时间统一上缴总队在中国工商银行贵州省分行营业部云支宝山路分理处开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汇缴专户(以下简称规费收入汇缴专户)(帐号19322100131)。
第四条 各地州市交警支队县(市、特区)交警大队需在代收银行设立规费收缴专户,该专户只能用于办理规费收入的收取与汇缴,该帐户为计息帐户。各代收银行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代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利息上缴各支队在当地国有银行开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汇缴专户。
第五条 各县(市、特区)交警部门收取的规费由县(市、特区)的国银行每十五日上划到地区交警支队在国有银行开立的规费收缴专户,即每月划缴两次,再由支队开户行汇总,于每月初三日前划入省交警总队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的规费收入汇缴专户,确保规费及时上交国库。总队专户规费收入划缴国库时间是每月十日前。
第六条 各级代收银行要做好交警规费代收和对帐工作。设立规费收缴专户的开户行,要及时统计规费收入与上划情况,并于次月5日前将规费收入汇总清单报送当地交警部门和省交警总队规费收入汇缴专户的开户行。总队开户行要将各地、州(市)包括贵阳市三县一市上划规费收入统计汇总清单于次月十日前报送省财政厅和省交警总队。
第七条 为配合交警部门做好规费代收工作,各地代收银行要在当地交警支队、大队设立收款点,同时由当地交警支队、大队为银行提供办公场所。在各收款点工作的代收银行人员,应按当地车管所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
第八条 交警规费收费票据由总队下发到各支队。同时启用新的贵州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五联单)。(表样附后)
收费收据第一联为领用票据核销联(黑色);第二联为银行收入记帐凭证(红色);第三联为缴款人收据(紫红色),退缴款人;第四联为各支队记帐联(蓝色);第五联为车管所存档联(绿色)。
第九条 对财务关系不属交警总队管理的交警部门按此办法执行,原缴库渠道不变。所需规费收费票据统一由各支队到交警总队领取后下发,领用单位缴款后凭当地财政部门的缴库通知单到支队核销后,再领用新票据。
第十条 各级交警部门和代收银行要接受省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有违纪行为的,将按照国务院有关《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于二零零零年六月一日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