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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厦门):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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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36100017174510.t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