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多渠道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文文号:闽财社〔2010〕39号 颁布日期:2010-06-11
各设区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物价局、卫生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障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推动基层医药卫生机构改革与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2010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文[2010]5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10]14号)精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共同制定了《福建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多渠道补偿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在6月30日之前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以确保国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
福建省财政厅 -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卫生厅
二0一0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