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务管理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耐火粘土和萤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厦门):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耐火粘土和萤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10〕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Html/2010-07
附件: 236100024164240.t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