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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财政厅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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