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5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