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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区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金〔20115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与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协商同意,现就2010年度地方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填报口径

  (一)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按全部资本(所有者权益)保值增值率填报。

  (二)除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外的其它非国有绝对控股和国有相对控股金融企业比照绩效评价相关规定,填报全部资本(所有者权益)保值增值率相关指标。

  (三)广西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其他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绩效评价,按《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第十六条第(五)款规定执行。

  二、申报材料

  各地方金融企业应当提供如下绩效评价资料(一式两份):

  (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三)企业经营情况说明或财务分析报告;

  (四)《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

  (五)《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及调整的情况说明、依据或证明材料等;

  (六)加分或扣分事项说明及证明材料。

  三、填报程序

  (一)各市、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于2011930日前,将绩效评价资料报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由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审查后分户(法人单位)于20111010日前送自治区财政厅复核和确认;

  (二)除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外的其它各类金融企业于2011930日前,将绩效评价资料报送所在地市财政局,由所在地市财政局审查后分户(法人单位)于20111015日前送自治区财政厅复核和确认。

  四、其他事项

  自治区财政厅(地方金融处)联系人:韦素梅,联系电话:07715331674;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联系人:覃艳华,联系电话:0771-2350976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相关文件下载:2011-9-196财金[2011]28号[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