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精神,按照《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有关规定,经认真清理审查,市人民政府决定将《重庆市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办法》等7件规章予以废止,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施行;《重庆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等9件规章继续施行,有效期从
附件:1.废止的规章目录
2.继续施行的规章目录
市 长
二○一○年
附件1:
废止的规章目录
1.重庆市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
2.重庆市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
3.重庆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
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乱贴乱挂乱刻乱画行为的通告》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重庆市易制毒化学物品管理办法》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6.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
7.重庆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
附件2:
继续施行的规章目录
1.重庆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
2.重庆市船舶修造业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
3.重庆市教育督导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
4.《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
5.重庆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
6.重庆市建设用地监管若干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
7.重庆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
8.重庆市城市大桥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
9.重庆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