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所得税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二0一一年三月七日

Html/2011-04
附件: 742100021102220.t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