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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市、县(区)财政局,农办: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支持我省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发展,现将《福建省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0一一年三月八日




福建省农产品深加工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农产品深加工项目规模化经营,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决定设立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南平、三明、宁德三个设区市农产品深加工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平、三明、宁德三个设区市范围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深加工项目。
  第三条 扶持的项目指粮油、果蔬、茶叶、食用菌、林产品、畜禽、水产品等产业的深加工项目,但不含中成药深加工、粮食酿酒、造纸、纺织、海洋生物制药,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动植物加工项目。
  第四条 新增固定资产指企业新建和改、扩建形成的固定资产,具体指企业在规定时段内新增直接用于农产品深加工项目的生产性固定资产,及以此形成的辅助性固定资产,但不含企业并购重组合作方原有固定资产和南平、三明、宁德三个设区市范围内企业异地搬迁形成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确认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第五条 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来源不包括由政府担保的国外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债转贷款、财政专项拨款等政策性资金投资的项目。
  第六条 补助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补助额为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单个企业当年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二章 补助原则


  第七条 公开透明原则。公开补助资金相关政策、申报审核程序和审核结果,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类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积极申报项目。
  第八条 择优扶持原则。优先支持经济效益好、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广阔、辐射带动能力强、带动就业多、创造利税多的农产品深加工产业集群项目。
  第九条 节能环保原则。支持有利于节能环保、发展低碳经济、保护生态环境、促进资源综合利用等可持续发展的农产品深加工项目。
  第十条 协调发展原则。通过财政资金补助引导更多的资金、技术、人才向山区集聚,带动山区农业和农村经济,促进全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企业,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发展前景良好。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的鼓励类和允许类。申报项目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管理程序。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农办联合在政府公开网站公布支持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政策。市(县、区)财政部门和农办每年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项目申报。申报企业要按时将申请材料报送至所在市(县、区)财政局和农办。
  第十四条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和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有效证件、项目环评意见书(或环保部门意见书)、消防备案审批表(或消防部门意见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在建工程有效评估报告)、项目工程预(决)算、年度会计报表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重要设备购置发票等固定资产投资有效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章 审核程序和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企业项目申报按照属地管理、自下而上的原则,经逐级审核上报后由省财政厅和省农办共同审定。各级财政部门和农办要及时受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财政部门负责对申报项目财务方面材料的审核,农办负责审核其他方面的材料。
  第十六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和农办根据职责分工,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由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和农办于规定时间内联合将审核意见、企业申报材料等上报至省财政厅和省农办。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农办上报申报材料前,要在本县(市、区)相关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和省农办按照职责分工,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必要时,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审核通过的项目在相关网站予以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财政厅和省农办联合下达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申报补助资金如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行为的,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停止拨付补助资金,已拨付的要如数追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农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