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先征后返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抄送: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平潭县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2011年3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