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购烟叶支付的价外补贴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二0一一年四月二日- 抄送: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2011年4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