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医院会计制度>的通知》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 发文文号:闽财会[2011]19号 颁布日期:2011-05-17
一、高度重视,加强协调。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领会制度精髓,积极会同卫生(中医药)主管部门,扎实细致地做好制度实施的各项工作
二、精心组织,加强宣传培训。各级财政部门要制定宣传培训工作计划,开展各种行之有效的宣传,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网络等媒体手段,向医疗机构、注册会计师行业等进行广泛宣传,使各单位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新制度对深化医疗改革、规范医疗行为的重大意义。同时各单位要尽快逐级开展培训,将医疗机构会计人员、内审人员以及相关管理人员全面纳入培训范围。
三、加强跟踪评估。各级财政部门要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协调配合,通过定期沟通、监督检查等多种方式督促医疗机构认真落实,做好制度实施情况检查和实施效果评估工作,切实掌握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对执行新制度医疗机构的指导,帮助医疗机构解决新制度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新制度实施工作平稳开展。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1年5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