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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医院会计制度>的通知》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医院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0〕2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0〕2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医院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1〕5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1〕6号)转发给你们(四个文件可登录财政部会计司网站或福建会计信息网下载),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协调。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领会制度精髓,积极会同卫生(中医药)主管部门,扎实细致地做好制度实施的各项工作
  二、精心组织,加强宣传培训。各级财政部门要制定宣传培训工作计划,开展各种行之有效的宣传,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网络等媒体手段,向医疗机构、注册会计师行业等进行广泛宣传,使各单位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新制度对深化医疗改革、规范医疗行为的重大意义。同时各单位要尽快逐级开展培训,将医疗机构会计人员、内审人员以及相关管理人员全面纳入培训范围。
三、加强跟踪评估。各级财政部门要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协调配合,通过定期沟通、监督检查等多种方式督促医疗机构认真落实,做好制度实施情况检查和实施效果评估工作,切实掌握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对执行新制度医疗机构的指导,帮助医疗机构解决新制度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新制度实施工作平稳开展。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转发 财政部医院会计制度
抄送:卫生厅、各市县区卫生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15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