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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抄送: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1年5月26日印发

附件: 财税[2011]32号.t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