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月8日
南宁、桂林、梧州、河池市财政局:
根据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经贸委、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政企分开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桂药监办〔2002〕54号)有关规定,现就自治区直属医药企业财务关系下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产和财务关系划转。以2002年12月19日为基准日,对尚未改制,或虽已提出改制申请,但自治区人民政府尚未批准其改制方案的自治区直属国有医药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财务指标,原则以2001年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决算数为准划转(详见附件)。
二、从2003年1月1日起,下放企业应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含累计欠缴的企业所得税)按现行体制分别缴入中央和所在地金库,不调整下放企业所在地财政收入基数。
三、企业下放后,下放企业从2002年度起财务决算报送所在地财政局,同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