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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厅 区经贸委关于我区国有企业管理关系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2月6日

  各地、市财政局、经贸委(局),区直各委、办、厅、局,各区直企业:

  为促进我区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资产优化配置,规范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管理关系变更审批程序,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管理关系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1〕257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就我区国有企业管理关系变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理企业管理关系变更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

  (二)有利于我区的产业结构调整、企业产品结构调整,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有利于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益。

  (三)有利于培育我区的支柱产业,发展规模经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有关各方协商一致。

  二、按照国有资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我区国有企业管理关系变更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办理审批手续

  (一)中央管理的企业整体下划我区管理,由国务院决定;我区管理的企业整体上划中央管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后报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批。

  (二)中央企业或其子企业接收我区的企业,或中央企业的子企业交我区管理,由划入方提出申请,划出方出具意见,报国家经贸委商财政部审批。其中:中央企业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与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备案。

  (三)我区企业划给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划入方出具接收意见后,由划出企业的同级政府逐级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企业划入我区,划出方出具意见后,由接收方的同级政府逐级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四)自治区直属企业整体下划地、市、县管理,或地、市、县企业整体上划自治区管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五)自治区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自治区企业)整体并入另一自治区企业,由自治区经贸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六)自治区企业的部分产权或自治区企业的子企业划入另一自治区企业,由划入方提出申请,划出方出具意见,报自治区经贸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审批。

  (七)自治区企业的子企业及所属企业在内部变更管理关系的,由自治区企业自行决定。

  (八)地(市)、县管理的企业,在本级次内划转管理关系的,由划入方提出申请,划出方出具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的部门或机构审批;在本地、市范围不同级次划转管理关系的,由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决定。

  地、市所属的企业跨地、市划转管理关系的,由划转双方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的部门(机构)审批。

  县属企业在不同地、市之间划转管理关系的审批办法,由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决定。

  三、办理企业管理关系变更手续,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划入方关于企业管理关系变更的申请,内容包括划入方、划出方及管理关系变更的企业(以下简称被划转企业)的基本情况,变更企业管理关系的理由等。

  (二)划转双方草签的划转协议。

  (三)被划转企业的意见。

  (四)被划转企业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或划转基准日的财务报告。

  (五)被划转企业及划入方的产权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审批单位认为需要的其它有关文件资料。

  四、企业管理关系经批准变更以后,划入、划出双方应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1999〕301号)到财政部门办理资产划转手续,并依据有关规定办理税务、劳动、人事、产权等关系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