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2月9日
合山、东罗、红茂、右江、那龙矿务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煤炭工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煤炭工业结构
调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煤炭工业结构调整总体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0〕34号)精神,为了统一规范区直煤炭工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的管理,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圆满完成区直煤炭工业结构调整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区直煤炭工业结构调整范围的煤炭企业是指合山、右江、红茂、东罗、那龙等5个矿务局。
第三条 自治区直属煤炭工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是:统一计划,统筹安排;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专款专用,确保质量。
二、资金的来源与筹措
第四条 纳入结构调整的区直煤炭企业,在关闭破产实施前,都必须按财政部关于印发《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的通知(财企〔2000〕631号)进行关闭破产费用的测算,准确测算出实施关闭破产所需的资金量,按关闭破产工作进度计划制定资金使用计划报自治区煤炭工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送自治区财政厅确认。
第五条 区直煤炭企业关闭破产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关闭破产企业的资产变现收入;
(二)煤炭企业亏损补贴;
(三)财政安排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
(四)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补助;
(五)其他资金。
三、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六条 区直煤炭企业关闭破产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工伤和职业病、1—6级因工致残人员费用,7—10级因工致残人员一次性残废补偿金;
(二)抚恤人员费用;
(三)清算费用,包括:
1、诉讼费;
2、资产评估、审计费;
3、清算组人员费用及办公费用;
4、清算期间的维护费;
5、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
(四)职工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
(五)用于国有煤炭企业下岗职工(与企业签订了协议的)基本生活保障费;
(六)移交企业办社会职能补助费;
(七)社会保险费;
(八)历史拖欠的费用。
四、资金的开户管理
第七条 关闭破产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专项核算、专户监督。破产企业清算组在银行设立“企业关闭破产清算资金”专户,用于专项管理关闭破产企业资产变现收入、自治区财政下拨的补助资金。
五、资金的管理与拨付
第八条 关闭破产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标准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使用范围的要求,在资金的使用上,坚持“先用资产变现收入,再用财政拨款”的原则,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关闭破产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挪用。
第九条 根据企业关闭破产工作进度,由自治区煤炭工业结构调整办公室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属于财政拨款的资金。申请拨款时,应提供具体的支付项目、资金数额和相关材料,自治区财政部门具体审查核实后,按资金使用性质及时办理拨付手续。
(一)职工安置费
1、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申请财政拨付时,须提交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确认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花名册”和自治区煤炭工业结构调整办公室或企业破产清算组核准的“职工安置分流审批花名册”(名册内容要包含职工年龄、工龄、补偿标准、身份证号码等),作为财政厅审核拨款的依据。职工凭审批通知(表)、安置分流合同书、身份证(复印件存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或补偿金。上述材料作为专项资金报帐的原始凭据。
2、7—10级工残人员一次性补助金,按上述第1点规定办理。
3、工伤和职业病、1—6级因工致残以及抚恤人员的待遇费用。可在企业破产清算终结后,将核定的人员花名册、补助标准报自治区财政部门备案,每年由社区管理机构编制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按月拨付社区管理机构发放给职工个人。也可将因工致残人员的定期伤残抚恤金,供养亲属的生活补助费和离岗退养应领取至退休年龄的残废金总额以及按规定缴纳至退休年龄的养老保险费总额,由自治区财政一次性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工伤待遇。
4、不将安置费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的提前退休职工,其基本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申请,按上述第3点办理。
(二)社会保险费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内的基金和医疗保险基金以及企业历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按核定的总额,由自治区财政厅一次性拨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清算费用。诉讼费、资产评估费、审计费、清算组人员费用和办公费、清算期间的维护费、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从破产企业的资产变现收入中支付。
(四)历史拖欠的费用。从破产企业资产变现收入中支付,变现收入不足以支付的,经按规定程序核实后,属于财政应支付的部分,由自治区财政予以拨付。
凡需由财政预借资金支付历史拖欠费用的破产企业,应由自治区煤炭工业结构调整办公室和企业破产清算组向自治区财政提出申请,并签订借款合同后方可借款。自治区煤炭工业结构调整办公室和企业破产清算组负责在企业破产资产变现后,将所借资金归还自治区财政。
(五)移交办社会职能补助费
1、企业移交的学校、医院、公安等部门的费用,由自治区煤炭工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或企业破产清算组与接收的当地政府达成移交协议后,按核定的数额由自治区财政分年度拨给接收的当地财政。
2、留守处或社区管理机构经费。按核定的人数和标准,由留守处或社区管理机构每年编制预算向自治区财政部门申请拨付。
第十条 为加强管理,确保专款专用,除社会保险费用外,其余各项资金的支付需经财政部门参加煤炭工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或企业破产清算组的人员审核签字后方可拨付。
第十一条 建立财务决算报告制度。破产企业和清算组应于法院宣告破产之日起,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试行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6〕226号)、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7〕28号)的有关规定,分别进行财务会计决(核)算,按月编报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并报受理破产的人民法院、主管财政机关:破产清算终结之前,破产清算组应单独提交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决算报告,报煤炭工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送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批后核销。
六、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厅要加强对煤炭企业关闭破产专项资金的管理,做到资金的拨付在事前、事中、事后都有监督,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防止资金流失和挪用等问题的发生。
第十三条 加强财务审计监督。自治区审计部门对煤炭企业关闭破产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审计监督,在企业破产清算终结后,要对企业破产清算的财务决算进行审计。
七、罚 则
第十四条 要严格执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凡违反专项资金使用有关规定,出现挤占、贪污、挪用或截留煤炭企业关闭破产专项资金现象;对资金不及时拨付影响关闭破产工作进行和对专项资金管理不善,擅自扩大关闭破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对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除给予通报批评外,并按违反财经纪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