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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接收用户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接收用户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二0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抄送: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1年6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