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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1125

北京、上海、广东、深圳、厦门保监局,各寿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促进产品创新,我会制订了《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

附件: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