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 调整公布第十期节能产品政府 采购清单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各设区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局:
为了加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工作力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的规定,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对已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进行了调整。现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第十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1]10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 S30C-111081509230.ti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