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转发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后续工作管理的通知
福州、漳州、泉州、龙岩、华安、南安、连城、石狮市(县)财政局、建设局(建委):
现将《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后续工作管理的通知》(财建〔2011〕62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2009年以来国家批准的示范项目后续管理提出如下意见(项目情况附后),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督查。各地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提高对福建争取中央继续支持太阳能光电产业发展的重要性认识,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切实督促推进示范项目按时完成。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地方配套资金,按规定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并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示范项目检查指导,加大统筹协调力度,确保示范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
二、全力抓好项目建设。项目承担单位要科学组织施工,加强资源要素的统筹安排,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特别是2011年必须完成并验收的项目,要盯紧目标,倒排施工建设计划,确保项目按时建成。2009年批准的示范项目必须在2011年9月30日前完成示范验收工作,2010年批准的项目应于2011年底前完成验收,2011年批准的项目应于2012年8月前完成验收。项目未在规定期限前完成验收的,中央将收回或减拨资金,并将直接影响到以后福建省项目的申报,省里对项目所在地向中央申请其他项目将不予支持,请各地要高度重视,抓早抓紧抓实。
三、抓紧提出验收申请。已完成项目示范任务且具备验收评估条件(完成示范申请报告的内容、工程建设各项手续完整齐全、光电系统运行正常、已安装能效监测系统并实现实时数据远传)的承担单位,抓紧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提出验收申请。
附件:1.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后续工作管理的通知
2. 2009年以来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汇总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