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等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福建省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产和财务关系在省财政厅单列的福建日报报业集团、福建广播影视集团、海峡出版发行集团、福建广电网络集团,以及省文化厅、省新闻广电出版局、省委党校、团省委等省直有关部门所属文化企业(以下简称“省级文化企业),应按照《办法》规定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二、省级文化企业产权登记是财政部门代表政府依法确认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开展产权登记工作,对于明晰产权主体,强化产权意识,实现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具有重要意义。省直有关部门和各省级文化企业集团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所属文化企业按《办法》要求开展产权登记工作。
三、省级文化企业主管部门和各省级文化企业集团应当组织所属文化企业开展首次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工作,加强企业上报材料的审核把关,并于2014年7月15日前统一向省财政厅申请办理首次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
省级文化企业应当依据经审计的2013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填写企业国有资产占有情况,并按照《办法》要求提交相应的文件和材料。
四、省级文化企业各类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可通过福建省财政厅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fjcz.gov.cn)专题专栏“国有资产管理”进行下载。
五、开展产权登记工作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咨询省财政厅文资办:苟红梅,0591-87097748;林晨艳,0591-87097503。
附件: | 附4.福建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年度检查).doc 附3.福建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注销登记).doc.doc 附2.福建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变动登记).doc 附1.福建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doc.doc 福建省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doc 附5.福建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填报说明.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