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营业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财政部制定了《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现转发你们,请相关企业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
附件: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4号)
北京市财政局
2014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