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商务部
关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经贸委(经委、经发局)、科技局、外经贸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经发局、社会事业局:
现将《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科技厅 福建省商务厅
201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