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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商务部关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转发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商务部

关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经贸委(经委、经发局)、科技局、外经贸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经发局、社会事业局

现将《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科技厅    福建省商务厅

201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