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
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