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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中央文化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文化厅、省商务厅、福建日报报业集团、省广播影视集团、海峡出版发行集团、福建广电网络集团,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4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办文资[2014]4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14 年度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管理工作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要求。申报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符合财办文资[2014]4号文件规定的重点支持内容。

2.围绕《中共福建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1]7号)、《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闽委办发[2006]3号)和各地、各部门确定的改革发展重点领域。

3.属于已在实施的项目(尚处于规划中的项目不列入申报范围)。

4.突出文化产业性质的项目(文化产业性质不明显的不列入申报范围)。

二、审核重点。各地及相关单位要强化项目审核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财办文资[2014]4号文件和本《通知》要求加强对申报项目的审核,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重点审核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申请项目数量及金额是否超出有关限制条件,申报项目是否具有示范性、可行性、创新性和市场前景,申报项目是否已经实施以及有关申报文件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等。

三、申报数量。各设区市财政局和省直有关单位可申报3个项目,平潭综合实验区可申报2个项目。其中,1个作为重点项目,其余作为备选项目。报送纸质申报文件时,应明确作为重点和备选的具体项目。

四、申报程序。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省直有关单位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或单位申报工作,省商务厅组织全省文化出口奖励和境外投资项目的申报工作。各地及相关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并于201455日前将纸质文件和电子数据及时上报省财政厅文资办。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的,一律不予受理。

附件:《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4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办文资[2014]4号)

福建省财政厅

201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