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泉州大华招标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证书记载事项变更的通知
- 发文文号:闽财购〔2014〕13号 颁布日期:2014-04-17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泉州大华招标有限公司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证书
记载事项变更的通知
泉州大华招标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变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证书记载事项的申报材料悉。
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第61号令)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同意你公司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证书记载事项变更:机构地址由“安溪县凤城镇解放路172号四楼”变更为“安溪县凤城镇民主路536号金龙现代广场D幢9楼”。请按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依法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福建省财政厅
2014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