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建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人:广州亿高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东路242号405室
法定代表人:薛金华
被投诉人:福建省政府采购中心
住所:福州市华林路128号屏东写字楼14层
法定代表人:雷明松
被投诉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住所:福州市西二环北路58号
法定代表人:马新岚
投诉人广州亿高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亿高公司”)因对被投诉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建高院”)委托被投诉人福建省政府采购中心(下称“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福建法院高清科技法庭系统扩建项目核心系统项目(招标编号:FJBG2013052,下称“高清科技法庭项目”)的评标过程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机关投诉。本机关于2014年2月12日正式受理后,将投诉书副本转送采购人、被投诉人和中标人。采购人、被投诉人和中标人就有关事项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意见,并提供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评标报告等相关材料。本机关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中标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审查,并进行了相应调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广州亿高公司投诉称:
一、在高清科技法庭项目开标前,仅有中标人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康威视公司”)提前将设备放入测试现场,并完成了设备连接和上架工作,而其他投标人不允许进场。
二、政府采购中心给予海康威视公司准备、测试时间特殊待遇,超出了其余投标人的准备、测试时间。在海康威视公司超出调试时间未准备好的情况下,政府采购中心直接将抽签顺序靠后的投标人调整为先行测试,而海康威视公司仍留在现场进行调试。
综上,投诉人广州亿高公司认为其投标未得到公平对待,损害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政府采购中心针对广州亿高公司的投诉,答复称:
一、高清科技法庭项目投标供应商家数较多,设备样品较大且品种较多,受该中心场地限制,样品摆放是根据场地实际情况,按先后顺序随机摆放,不存在未开标前,海康威视公司提前将设备放入现场和不允许其他投标人入场的情况。评标现场也未有投标人就样品放置情况提出异议,且投标人在样品放置场所对设备联接自查未违反招标文件规定,也未影响评标结果。
二、测试整个过程是在福建高院和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纪检监察人员现场监督下进行,为了确保测试结果的公平、公正,监督人员现场提出,采用抽签的方式决定投标人测试顺序,并在演示前给予各投标人充分的时间删除演示内容中有关投标人身份的信息,其目的是为了在演示过程中屏蔽投标人的信息,防止评委打分时有倾向性。为了提高工作效率,评标委员会决定按每四家一组同时进行各自设备的安装,测试整个过程是在项目监督人员现场监督下进行的,抽签编号及编号所对应的投标人信息由监督人员保存,投标人按抽签顺序进行测试时,因抽签顺序号为4号的投标人在监督人员叫号时没有应答,将抽签顺序号为5号的投标人测试提前。经政府采购中心现场核实,4号、5号投标人在资格审查时已经被认为定无效投标人,且测试现场无人提出异议,不存在不公正的问题,也不影响评标结果。
三、由于福建高院仅提供一套测试设备,为了提高效率,监督人员和评标委员会根据测试实际情况,给予投标人充分合理的测试时间,测试人员为福建高院工作人员,在监督人员监督下进行测试,不存在给予海康威视公司特殊待遇的问题,现场也没有投标人对测试时间问题提出异议,不存在违法违规的问题。
投诉人广州亿高公司因会议视频终端为进口产品,被评标委员会判定为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为无效投标。因此,测试结果对广州亿高公司不构成影响。
被投诉人福建高院针对投诉人广州亿高公司的投诉,答复称:
自高清科技法庭项目开标以来,该院陆续收到投标单位的质疑函,质疑系统评测过程存在不合理不公平之处,该院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质疑答复。
高清科技法庭项目中标人海康威视公司针对投诉人广州亿高公司的投诉,答复称:
一、该公司将测试设备放置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同时在场的还有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测试设备。
二、该公司完全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评标现场的要求参与测试,不存在获得特殊待遇的情形。该公司认为测试的先后顺序与测试结果、中标结果没有关联。
本机关审查了招标文件、投诉人广州亿高公司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工作文件、评标决议、评标记录和评标录像,相关当事人的说明文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就投诉人广州亿高公司提出的投诉事项做出如下认定:
一、高清科技法庭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部分“采购人其他要求”第6点第4项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应搭建一套高清法庭系统,进行现场测试”、“投标人应准备计算机两台用于充当服务器及书记员电脑,且需提前预装好本次演示中所需的相关软件。投标人还应提供搭建系统演示环境所需线缆。若演示过程中其中一项测试结果不满足要求,则将影响评委会对其的评判”。由此,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对于设备的现场测试,投标人应搭建系统供现场测试,并准备相关设备。但招标文件未对测试设备的提供方式、提供时间、测试时间、测试顺序等方式进行规定。被投诉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了测试环节,由被投诉人福建高院监督人员及政府采购中心上级主管部门监督人员现场监督。评标报告和相关记录显示监督人员及参与投标各投标人在投标当天以及在测试现场,均未对测试环节的组织实施提出异议,也未有证据证明存在评委在现场测试阶段对各投标人有不公平、不公正的情形。
二、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中“招标要求”2.4款明确:“本次采购的货物为本国产品,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而投诉人广州亿高公司提供的会议视频终端为进口产品,因此,评标报告确认:投诉人广州亿高公司提供的会议视频终端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为无效投标。投诉人广州亿高公司在质疑、投诉阶段对上述事项均未提出异议。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广州亿高公司在资格审查时已经被认定为无效投标人,测试环节未对其权益产生实质性影响,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