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关于《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
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有关保险机构:
现将财政部制定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会计处理规定》转发给你们,请组织相关机构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福建省财政厅
201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