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灾风险准备金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市属各保险公司、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结合《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制定了《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4〕12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财政部《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4〕12号)
北京市财政局
201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