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9号)转发给你们,并附北京市执行该项政策的单位名单(附件2),请遵照执行。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 北京市储备商品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