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已经
市
第二条
前款所称社会科学成果,包括以下三类:
(一)著作类,包括社会科学专著、译著、工具书、教材、古籍整理、通俗读物、研究资料、地方志书;
(二)论文类,包括论文、译文、调查报告;
(三)咨询成果类,包括咨询方案、决策建议方案、咨询报告、论证报告。
第三条
第四条
(一)成果内容合法原则;
(二)高标准、宁缺勿滥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突出重点,兼顾各门学科原则。
第五条
评奖工作开始前,由市人事部门会同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六条
(一)在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行的社会科学著作;
(二)在国内省级以上报刊或国外报刊上公开发表的社会科学方面的论文和调查报告;
(三)未公开发表的被省、部级以上国家机关采用、推广的咨询方案、决策建议方案、咨询报告、论证报告、调查报告。
前款规定的社会科学成果,一般应当是本届评奖年度之内发表或被采纳的,对上届评奖年度内因特殊原因未曾申报评奖,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评奖条件、标准的,也可申报参评。
已获得高于或相当于本奖励级别成果奖的,不再纳入评选范围。
第七条
(一)专著,具有科学性和创新性,在研究现实和历史重大问题上有创见,对学科建设和社会发展有新贡献;
(二)工具书(包括研究资料书),体例科学,资料可靠,知识性强,对学术研究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三)教材,内容有新意,能够反映当代最新科研成果,对科研、教学有重要应用价值;
(四)古籍整理,忠于原作,历史考证和研究富有新意,对当代社会科学研究有重要的借鉴、参考价值;
(五)通俗读物,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对传播和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有积极作用;
(六)地方志书,资料可靠、记述准确,具有较高的史学价值;
(七)译著(文),译文准确,对研究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对深化学术研究有促进作用;
(八)论文,选题有价值,论点新颖,论据可靠,具有创造性,对解决现实社会中的重大理论问题或实际问题有积极作用;
(九)调查报告、论证报告、咨询方案、决策建议方案、咨询报告,适应社会实践需要,材料翔实可靠,具有较强的创新性,被省、部级以上国家机关采用,对经济或社会发展有明显的促进作用。
第八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推荐社会科学成果参评。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人选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会同市人事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提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不得与参评成果持有人单独接触,不得透露评审情况。
第十一条
经公布和决定无异议后的重庆市社会科学成果,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二条
经公布和裁定无异议后的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获奖候选项目,由市人事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对获奖者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其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其他违反评审纪律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会同市人事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评审委员会成员资格;因其违法行为获取奖励的,撤销获奖者的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