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保护财力
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为加快推动我省生态省建设,进一步健全我省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提高限制和禁止开发区域所在地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调整完善后的《福建省生态保护财力转移支付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2012年制订的《福建省生态保护财力转移支付办法》(闽财预〔2012〕116号)停止执行。
附件:福建省生态保护财力转移支付办法
福建省财政厅 201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