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务管理
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保护财力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保护财力

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为加快推动我省生态省建设,进一步健全我省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提高限制和禁止开发区域所在地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调整完善后的《福建省生态保护财力转移支付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2012年制订的《福建省生态保护财力转移支付办法》(闽财预〔2012116号)停止执行。

 

 

 

附件:福建省生态保护财力转移支付办法

 

 

福建省财政厅
2013
125

 

附件: 福建省生态保护财力转移支付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