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2007年,市政府公布《重庆市“四山”地区开发建设管制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将缙云山、中梁山、铜锣山、明月山(以下简称“四山”)地区确定为建设开发管制区,涉及九龙坡、沙坪坝、北碚、垫江等14个区县。“四山”管制规定实施以来,有效遏制了“四山”地区房地产无序开发状况和对森林生态资源的破坏,对我市山水园林城市建设和人居环境质量提升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受矿山开采、隧道施工等因素影响和多年管制政策限制,“四山”管制区基本处于自我发展境地,农民就地就业机会减少,基础设施明显滞后,部分农民增收和生产生活出现困难。
为巩固“四山”管制生态建设成果,同时妥善解决当地农民群众生活困难和长远生计问题,现就改善“四山”管制区农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把握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2014—2020年,完成“四山”管制区农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工作,使“四山”管制生态建设成果切实得到巩固,管制区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农民长远生计问题得到有效解决。2014年完成“四山”管制区规划优化调整,启动“四山”管制区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工作。到2017年,完成“四山”煤矿采空区、隧道施工影响区等区域的农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工作。到2020年,“四山”管制区农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改善。
(二)基本原则。坚持保护与开发并重,在保护好“四山”禁建地区生态环境的基础上,规划适度区域发展生态产业、旅游产业、健康养老产业等;坚持近期与远期相结合,近期着力解决地质灾害严重区域农民的搬迁问题,中远期逐步解决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等问题;坚持综合治理,聚集各方力量,合力推进“四山”管制区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产业发展;坚持体制机制创新,盘活林地、耕地和生态、旅游等资源,促进农民增收。
二、完善“四山”管制规划,配套制定发展规划
(三)优化“四山”管制规划。按照生态保护优先、兼顾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调整优化禁建区、重点控建区、一般控建区,清晰界定分区边界范围;合理布局生态保护、生态产业发展、农民集中居住等功能区,明确划定各功能区面积和范围。编制一般控建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四)配套制定发展规划。有关区县要按照优化调整后的管制区规划,分别制定“四山”管制区乡村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规划。
三、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施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五)划定“四山”生态保护红线。确定“四山”管制区森林面积总量和森林覆盖水平,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对现有林地实施严格保护。统筹规划“四山”交通通道,科学论证穿越“四山”的隧道工程,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环境保护协议制度、保证金制度,切实加强隧道施工监督管理。禁建区严格限制矿山开采,位于“四山”的中梁山煤矿、天府煤矿实施“退二进三”,逐步退出采煤领域,推进产业转型。对“四山”地区实行产业禁投清单管理,关闭禁建区内工业企业,严禁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工业项目进入重点控建区和禁建区进行建设。
(六)实施“四山”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四山”管制区一般控建区内,依据“四山”现有建设用地情况,结合未来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住房建设规划,研究确定“四山”管制区建设用地控制总量。将无法复垦和生态修复的废弃矿山和其他非农用地调整为一般控建区,适度进行生态休闲、旅游、健康养老等功能开发;通过农民集中居住、调整用地结构等方式节约集约用地,支持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鼓励“四山”管制区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作为生态旅游设施、乡镇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四、发展生态产业,拓宽就业增收渠道
(七)发展生态农业。依托“四山”管制区资源禀赋,发展适度规模的特色效益农林产业,推进生产经营方式转变。主城8区(除渝中区外)引导发展以水果、蔬菜、花卉苗木为重点的都市农业;其余6区县引导发展特色效益农业和笋竹、油茶、中药材、林木种苗等特色林业,适度发展林下养殖业。支持管制区现代农业发展,按照土地利用规划要求满足现代农业生产设施用地。
(八)发展生态休闲旅游。将发展生态休闲旅游、健康养老产业作为“四山”管制区农民就业增收的重要渠道。结合“四山”管制区的生态保护、废弃矿山整治,有序发展生态旅游产业,配套建设护林防火、道路和旅游休闲等设施。结合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打造特色休闲旅游村,对现有农家乐规范提质,提升接待服务水平。对现有农村乡镇、农村集中居民点进行改造,形成各具特色的旅游小镇、风情小镇、养生小镇等。对管制区在籍农民住房面积未达到现行规定标准的,可按所在区县规定标准的上限申办宅基地审批手续,使其有适量的房屋可用于出租或发展家庭经济。
(九)完善产业发展基础设施。重点加强管制区农田水利建设,对因矿山开采、隧道施工造成水系破坏的缺水地区,引导农民调整种植结构,推广实施“水改旱”种植方式。加强农林产业发展和休闲旅游所需的进出通道建设。
五、实施生态搬迁,引导农民集中居住
(十)实施生态搬迁。积极稳妥地推进“四山”管制区农民生态搬迁,逐步减少承载压力。对主城8区(除渝中区外)因严重缺水和地质灾害必须搬迁的农户和“四山”禁建区有搬迁意愿的农户先行实施地质灾害搬迁、生态搬迁和农村危房改造。摸索经验、总结成效后,再对“四山”管制区其他6区县必须搬迁的农户实施搬迁。通过市场化机制推进“四山”管制区其余有搬迁意愿的农户搬迁。
(十一)引导农民集中居住。地质灾害搬迁、生态搬迁和农村危房改造采取管制区内与管制区外安置相结合的方式,依托城镇郊区、工业园区和商贸物流区建设“四山”农民搬迁安置区,鼓励农民下山集中安置;依托生态旅游区、观光休闲农业区、建制镇和行政村驻地等规划建设农民集中居住点,引导农民就地或就近适度集中居住。同时,鼓励进城务工有相对稳定收入来源的农民举家转户进城镇安置。
六、用好用活政策,多渠道筹集资金
(十二)加大区县资金整合和自筹资金投入。“四山”管制区生产发展、生态搬迁所需资金主要由区县统筹协调、多渠道筹集落实。区县要用好用活“四山”管制调整政策,通过建设用地及指标的有效利用、生态旅游开发等市场化手段筹集生态搬迁、特色产业发展等资金。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四山”生态修复与补偿的责任主体,因采煤、采矿活动引起地质灾害必须搬迁的农户,由区县根据企业情况确定承担标准,筹集搬迁补助和治理资金;因在建隧道施工引起地质灾害必须搬迁的农户,由项目业主和施工企业承担搬迁补助和治理资金。积极引导农户将自有积蓄、地票交易收入等用于集中安置搬迁建房。
(十三)加大市级以上资金投入。已完工投用隧道引起地质灾害必须搬迁的农户和禁建区核心区有搬迁意愿的农户,纳入市和区县高山生态扶贫搬迁(生态移民、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中统筹安排实施。“四山”管制区的农村饮水、公路、山坪塘整治、环境整治、国土整治、特色效益农业、特色林业、乡村旅游等市级以上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建设、产业发展专项可以覆盖的,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纳入补助范围,给予倾斜支持。
(十四)建立“四山”生态修复与补偿专项资金。在建和新建穿越“四山”的隧道工程,按工程直接投资的3%(该部分投资纳入项目概算)收取生态修复与补偿专项资金,由市财政统筹用于“四山”生态修复与补偿。
七、落实工作责任,形成推进合力
(十五)落实区县责任。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是保护“四山”管制区生态环境、促进“四山”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安全稳定的责任主体,对“四山”管制和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改善负总责。要明确分管领导、牵头部门,编制和实施“四山”管制区乡村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规划,整合筹集资金。细化和落实工作责任,妥善解决“四山”禁建区农民群众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的具体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十六)落实市级部门责任。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指导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做好相关规划编制工作,落实相关政策。市规划局负责牵头协调“四山”管制区规划的优化调整工作,修订完善“四山”管制规划,编制一般控建区控制性详规,指导各区县编制“四山”管制区乡村建设规划和生态旅游布局规划。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积极争取国家生态移民等资金支持。市城乡建委、市交委、市国土房管局按管理职责负责收缴生态修复与补偿专项资金,争取国家农村危房改造等资金支持。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协调、指导煤矿采空区、隧道施工区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和“四山”管制区用地规划,落实建设用地,指导、监督隧道工程科学施工,制定隧道工程保证金交纳办法,足额收缴保证金。市财政局、市城乡建委、市农委、市交委、市商委、市环保局、市市政委、市水利局、市国资委、市林业局、市旅游局、市扶贫办、市园林局、市电力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帮助“四山”管制区农民发展产业和改善水、电、路、危房改造等生产生活条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