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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48号

2003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铜版纸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386起,期限为5年。商务部根据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决定自200985起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铜版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0985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铜版纸(商品编码为481013000148101400014810190001),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48号、2007年第12号和2008年第78号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54

○○九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