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
- 发文文号:湘财税〔2005〕70号 颁布日期:2005-07-25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实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办法的企业,从2005年元月1日起,其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按规定征收,一律不得退(返)还。
二、我省原对“三税”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政策的有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规定,与本文相抵触的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