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绿化基金会和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短信捐款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绿化基金会和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短信捐款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二O一O年二月四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9]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 本通知自 二OO九年十二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