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的公告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加快建设和谐财政,构建有利于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富民强省战略目标的政策环境,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34号)精神,湖南省财政厅对
一、省财政厅决定,废止《湖南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71个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
二、省财政厅决定,宣布《湖南省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贷款武陵山区少数民族地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提款报账办法》等34个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3)。
三、省财政厅决定,重新公布《关于明确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及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等480个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四、省财政厅决定,修改《湖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11个规范性文件(见附件5)。
上述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目录中规定的失效日期起不再执行。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认真执行省财政厅的决定,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上述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但是,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上述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按照修改后的新文件重新计算有效期。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重新公布和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推进依法理财,服务好经济社会各项事务。
省财政厅于2010年6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重新公布”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