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商务局、国税局,长沙海关各隶属海关、办事处:
现将《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8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商务厅
长 沙 海 关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