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国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转发给你们,其中第十条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免)税管理办法另行下达,请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