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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危化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2009年全市危化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四月九日

2009年全市危化品安全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市确定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渝府发〔200912号、渝办发〔200945号文件精神,确保全市危化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决定在全市开展危化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基本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基本方针,深入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年”活动和全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强化年”活动,夯实危化品安全生产基层基础,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杜绝重大以上安全事故发生,努力实现全市危化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中央在渝危化品从业企业和市属危化品从业企业、5年内发生过死亡事故、重大安全隐患限期整治未完成的企业督查整治率达到100%;一般安全隐患整治率达到95%,重大隐患限期整治率达到80%;企业自查、乡镇普查率达到100%,区县(自治县)复查率不低于50%,市级监管部门抽查率不低于20%;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整治无望的企业实施关停,实现全市危化品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

二、整治范围

(一)危化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化品的化工、医药生产企业。

(二)储存危化品形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

(三)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加油(气)站。

(四)承运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剧毒溶剂、强腐蚀性化学品等重点品种的运输企业和单位。

(五)中央在渝危化品从业企业和市属危化品从业企业及5年内发生过死亡事故的企业。

三、职责分工

市安监局:牵头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危化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化品的化工、医药生产企业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市商委:负责组织实施危化品储存企业和经营企业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市交委:负责组织实施危化品运输企业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危化品道路运输车辆的管理,剧毒化学品购买使用和危化品生产企业治安隐患的排查治理。

重庆海事局和市港航局:负责组织实施水上运输危化品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实施涉及危化品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四、时间及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从2009410开始,至2009720结束,分动员部署、组织实施、检查督查、总结评估4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41020日)。研究制订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部署有关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结合实际研究制订具体的、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421526)。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组织、督促有关企业开展自查自纠,掀起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检查、抽查及整改活动的高潮。危化品从业单位要组织力量,认真开展隐患排查自查自纠工作,主要内容包括6个方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情况、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安全生产投入情况、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情况、组织制订并实施应急救援预案情况和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等情况。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采取果断措施,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和问题,要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并加强监控,严防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重大安全隐患,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监管部门要按照“条块结合、属地负责”的原则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乡镇(街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危化品从业单位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普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复查工作。

(三)检查督查阶段(527627日)。市政府有关部门分行业、分片区组织联合检查,重点检查各危化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治理、安全三大经济政策、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劳保防护用品等落实情况。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进行重点督查,对存在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的,责令限期整改,依法严肃处理。

(四)总结评估阶段(628720)。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分析、研究,全面总结、评估,形成书面材料,于2009725日前报送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四、整治内容

(一)危化品生产企业。

1.重要生产车间、原料和产品区等单元和重点部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2.工艺技术管理、仪表联锁、设备维护保养等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重要机组、反应器、分馏塔、专用设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重要设备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工艺技术是否合规,操作条件是否合理,主要联锁自动保护装置是否正常。

3.生产装置正常开、停车和紧急停车安全规程的制定与执行情况;开车前和停车后确认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4.检修、维修作业时,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起重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特种作业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生产和施工作业中,“四防”(防火、防爆、防中毒、防跑冒串料)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特别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和防中毒、窒息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5.防雷电、防汛、防构筑物倒塌、防静电、防粉尘爆炸、治安保卫等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

6.企业是否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是否储备了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或是否与当地大型企业、与地方建立了应急救援合作关系;是否建立重点目标巡逻守护队伍;化工企业环境安全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情况,事故状态下防止“清净下水”污染措施的落实情况,是否设立事故污水应急池及具备事故污水处理能力。

7.操作人员掌握本岗位职责、工艺流程、危险及有害因素、工艺技术指标、操作规程、设备登记表的使用、应急处置方法的情况;严格执行企业巡回检查制度的情况。

8.新建危化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和使用危化品的化工和医药生产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安全设计设施审查情况;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情况;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情况;正在试车投料和试生产项目试车方案备案、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特别是要排查新建项目使用的工艺是否安全,自动化控制水平是否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9.地处环境敏感区域且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化品生产企业及化工园区的环境安全情况,是否落实环境安全管理制度,是否配置环境风险防范设施、设备,是否存在环境安全隐患。

10.对所生产剧毒化学品产量登记造册,并做好流向和储存量的如实记录等有关情况。

(二)危化品储存企业。

1.危化品储存设施安全防护距离、安全设施、应急预案和应急器材是否符合要求。

2.是否建立储罐定期检查制度并严格执行,是否存在超期、超量及混存现象。

3.操作规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4.储罐是否装备液位计、超温超压报警装置,仪表、防静电、降温、灭火及防扩散、安全附件等设施是否齐全有效。

5.防超压、防泄漏、防雷、防汛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实。

6.地处环境敏感区域且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化品生产企业及化工园区的环境安全情况,是否落实环境安全管理制度,是否配置环境风险防范设施、设备,是否存在环境安全隐患。

7.对所储存剧毒化学品数量、流向、储存量的登记记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