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