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国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