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