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