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市政府各部门,驻渝独立师以上部队,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9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09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接收安置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
2009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的接收对象为:(一)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二)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服现役满30年或年满55岁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接收时间和方法
退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的档案实行分散交接,由入伍地所在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查接收,原则上在
对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由接收安置地人民政府,按每人每月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10元的标准发给其生活补助费。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从2010年2月起,凡安排就业的,以民政安置部门出具安置介绍信之日止;凡自谋职业的,以民政部门批准自谋职业之日止,原则上均不超过2010年的12月份。转业士官以部队停止发放工资的次月起,到民政部门出具安置介绍信之日止;自谋职业的,以民政部门批准自谋职业之日止,原则上均不超过次年的7月份。凡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自谋职业的,在计发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的基础上,应另增发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其标准按照渝府发〔2005〕7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工作。驻渝各部队要结合深化士兵制度改革,深入了解掌握士兵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工作。要深化以顾全大局、讲团结、守纪律、作贡献为主要内容的思想教育,引导服役期满士兵大力弘扬我军的光荣传统,珍惜和维护军人荣誉,正确对待退与留,自觉服从部队需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退役士兵要给予多方面的关心,帮助退役士兵中的党团员及时转接组织关系,并充分发挥党团组织的作用,紧密联系退役士兵思想实际,积极引导他们正确理解党和政府的各项改革举措,服从大局,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
(二)严密组织退役士兵的运送工作。驻渝部队,铁路、交通、民航、公安、卫生、民政等部门要认真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加强管理,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切实做好退役士兵运送工作,确保退役士兵在规定时间内均衡离队。铁路、交通、民航、港口和军事交通运输部门要保证退役士兵购票、托运行李、进站(港)和中转换乘“四优先”。卫生部门要加强卫生防疫工作,尤其是甲型H1N1流感等传染病的预防工作。公安、民政等部门要为退役士兵返乡提供安全保障和优质服务。全市各级军供站要切实做好饮食供应和接待转运工作,确保退役士兵安全顺利返回家乡。
(三)切实加大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力度。全市各级各部门、行业和单位要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大局出发,坚决贯彻执行现行退役士兵安置的法规政策,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9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35号)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精神,切实完成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行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应从退役士兵中优先选用。中央驻渝单位要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要求,认真落实政府下达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不得拒绝接收和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者的责任或予以处罚,并责令其限时完成安置任务。
各区县(自治县)2010年度的安置任务,必须在2010年12月底以前完成。城镇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转业士官必须服从政府的安置和接收单位的安置,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置的,取消其安置资格,并将其档案转到本人(配偶)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按待业人员对待。
(四)继续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渠道。按照“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统筹调剂”的原则,采取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创造性地做好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对城镇退役义务兵和城镇复员士官,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其自谋职业;对转业士官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5―8级的退役士兵,继续采取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的方式予以安置,选择自谋职业的,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时予以适当照顾。中央驻渝单位和市直属单位的安置计划由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联合下达。各区县(自治县)的安置计划,由当地政府下达。凡本系统职工的子女、配偶,由主管部门负责接收安置,主管部门不在我市的,由单位直接接收。
由政府安排就业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转业士官,在开出安置介绍信或签订自谋职业协议后,就视为已经安置。凡系市政府统筹安置的,由市民政局开具安置介绍信。凡按系统下达的职工子女、配偶安置计划,由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开具安置介绍信。中央驻渝单位和市直属企事业单位接到安置介绍信后,应按照安排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凡安排就业的,接收安置单位应在1个月内安排安置对象上岗,不能按时安排上岗的,由接收单位按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给生活补助费;凡自谋职业的,应按时足额计发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无论接收单位是什么性质或组织形式,对安排就业的退役士兵,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完善用工手续。接收安置在企业的,且本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合同期内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3年内原则上不得安排下岗,并且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失业、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五)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公安、人力社保、财政、教育、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4〕186号)精神,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由接收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其补助标准义务兵不低于15000元;城镇服现役9年以下(含9年)的复员士官,在15000元的基础上从服现役第3年起,每增加1年军龄,增发500元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转业士官不低于30000元,在30000元的基础上从服现役第3年起,每增加1年军龄,增发1000元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满10年以上的复员士官,不予补助。其中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自谋职业的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转业士官另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5―8级伤残军人自谋职业的,除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外,另按在乡伤残军人抚恤标准发给伤残抚恤金。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通过地方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能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严禁以安排就业的名义,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转移到已破产或停产、半停产企业。对退役士兵安置任务重或财政确有困难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将结合中央财政的补助资金,予以适当补助。凡“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中央驻渝单位和市直属单位的职工子女、配偶自谋职业的,由接收单位按有关政策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六)严格把握退役士兵安置范围。对入伍、退役手续不全或在档案中弄虚作假谋取安置资格的;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及无城镇优待安置证的;农业户口入伍,在服役期间或退伍时为本人或为父母购买了城镇户口农转非的;服现役期间因在城镇购买商品房农转非的;城镇户口占用农村征兵指标入伍的退役士兵等,一律不纳入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范围。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违纪违法,被公安机关拘留的,取消其安置资格。
入伍前因征地、小城镇建设占地及移民等就地农转非的,纳入安置范围。在服役期间其父母因征地、小城镇建设占地及移民等就地农转非的,由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批后纳入安置范围。对退役后需跨入或跨出本市易地安置的,按原有规定办理。
(七)扎实开展退役士兵培训就业服务。各区县(自治县)要对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建立多渠道、多层次的教育培训体系。各新闻单位要加大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宣传力度,积极引导退役士兵踊跃报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竞争能力。要按照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的有关文件精神,有针对性地采取初级职业技能培训与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相结合、短期培训与职业技能和学历教育相结合、定向培训与非定向培训相结合的多层次、多元化的培训方式,增强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进一步强化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规范培训工作程序,提高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水平。充分利用各类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网络信息平台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退役士兵人才信息和就业指导服务信息系统,广泛开展政策咨询、用人信息、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为退役士兵提供全方位、多层次、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八)妥善做好农村退役士兵的接收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把培养、开发和使用农村退役士兵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认真做好农村退役士兵的培养、开发和使用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在农村劳动力转移、企业招聘合同工等方面,要有计划、有组织地推荐农村退役士兵。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对生产、生活、住房等方面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应当予以扶助。
(九)着力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必须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总负责,把退役士兵安置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为兵服务”的思想,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领导班子考核、领导干部政绩评价、双拥模范城(县)评选结合起来,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区县(自治县),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有关部门和退役士兵安置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落实必要的安置工作经费,确保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顺利完成。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