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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庆市都市区邮政设施专项规划(2008-2020年)》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庆市邮政条例》,加快推进邮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工作,进一步提高邮政普遍服务能力和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重庆市都市区邮政设施专项规划(20082020年)》实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规划布局合理、设计建设规范、公共设施配套完善、方便居民群众”的要求,整合社会资源,凝聚各方力量,形成政府指导、邮政牵头、各方配合的邮政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新机制,切实保障邮政普遍服务能力与重庆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配建标准

按照《城市邮电支局所工程设计暂行技术规定》(YDJ611990),邮政设施配建基本标准如下:

(一)邮政网点建筑面积。

邮政支局建筑面积应控制在300500平方米,不低于300平方米;邮政所建筑面积应控制在150300平方米,不低于150平方米

(二)邮政网点布局。

邮政网点应设在临城市干道或小区主通道,且交通便利、邮件运输车辆易于出入的位置,选取位于建筑物平街层、人流集中、通风采光良好的商业服务用房布置。邮政网点附近应有邮政车辆临时停放场地。

(三)邮政网点结构。

为满足邮政营业功能布局需求,邮政网点临街开间不小于10,房间进深不小于12,梁下净高不低于3.3,内部为框架结构。

三、实施程序

(一)纳入规划。

经批准的邮政设施专项规划,应纳入城乡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统一管理和控制。邮政设施用地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实施建设。

1.对规划布局有邮政设施的房地产开发用地,规划部门应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中对配套邮政设施进行明确,国土部门在土地“招拍挂”出让后将其列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并将土地交易信息告知市邮政公司。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明确配套邮政设施的建设标准,并将相关信息告知市邮政管理局和市邮政公司。

2.对涉及配套建设邮政设施的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会同市邮政公司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和邮政支局(所)建设标准,在设计图上明确邮政设施面积、结构形式、楼层及轴线位置等内容,并与市邮政公司签订邮政设施配套建设协议。

3.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缩减邮政设施建设规模,不得擅自改变配套邮政设施的位置。

(三)移交使用。

1.国土房管部门在办理开发建设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按照规划控制要求,对已明确为配套邮政设施的用房不得纳入预售许可范围。

2.在房地产销售时,开发建设单位应根据邮政设施配套建设协议与市邮政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符合《重庆市邮政条例》规定的,按照综合成本价(由土地价格、土建成本和相关税费等组成)出售给市邮政公司。

3.在配套邮政设施建设项目规划验收后1个月内,开发建设单位应书面通知市邮政公司,并在安装永久性通水、通电、通燃气设施后将配套邮政设施移交市邮政公司使用。

四、职责任务

(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乡总体规划时,应按规定将邮政设施纳入城乡规划布局,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邮政设施的建设给予支持,对农村边远地区邮政设施的建设给予重点扶持。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住宅区或者对旧城区进行改建,应当同时配建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

(二)全市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邮政设施建设纳入全市和区县(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加强对邮政设施建设项目的指导和管理。

(三)全市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邮政设施建设项目和配套建设项目规划编制的管理,对项目规划管理、规划方案审查、规划验收等工作给予支持和指导,并督促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邮电支局所工程设计暂行规定》(YDJ611990)的要求配建邮政设施。在修改涉及配套邮政设施规划时,应征求市邮政管理局和市邮政公司意见。

(四)全市各级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对邮政设施建设项目和配套建设项目用地“招拍挂”、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书、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办理邮政设施权属登记工作给予支持和指导。

(五)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邮政设施建设项目和配套建设项目设计的审查、检查验收、竣工备案等工作,督促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建设和移交邮政设施。

(六)市邮政管理局要加强邮政设施专项规划实施工作的监管和指导。市邮政公司提出满足邮政服务功能的建设需求,与开发建设单位共同完善配套邮政设施规划建设方案并签订邮政设施配套建设协议,配合有关部门对配套邮政设施设计、建设、验收、产权过户等环节进行审查,抓紧落实已建成配套邮政设施的移交使用。

(七)各开发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和邮政设施配套建设协议,开展邮政设施配套建设,切实做到配套邮政设施与开发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报建、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各开发建设单位在提交规划方案、初步设计、预售登记、竣工验收等材料时,应同期提交经市邮政公司确认的建设需求和配套邮政设施建设协议。邮政设施建成后,按照有关规定与市邮政公司办理邮政设施购买、验收、交付使用和产权过户等手续。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强规划配套邮政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夯实邮政普遍服务工作基础,改善群众用邮环境,促进邮政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国土房管、规划、市政、邮政管理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切实抓好邮政设施项目的规划、立项、土地划拨、工程建设、竣工验收、房屋权属登记与过户等工作。

(三)加强督查,强化责任。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将邮政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程,组织开展专项督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127